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5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3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铜陵市郊区陈瑶湖镇G330国道中石化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5.9 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汪某甲、汪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桥大队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酒驾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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