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81995********,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家住安龙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郑某某,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贵ER****号小型汽车由安龙县城东方向往安龙县城西方向行驶,00时26分,当行驶至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酒店处时,被安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抗凝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8.27mg/100ml。
同时查明,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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