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9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宿州市埇桥区**镇**路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镇**路与**路交叉口处,被宿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7.31mg/100ml。
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11月10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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