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住址山东省寿光市**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鲁******棕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光市农圣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渤海路路口西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后经鉴定,在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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