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街道**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13时31分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沿平邑县原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40省道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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