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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融资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阴县**街**号**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平阴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家博,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7日22时5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平阴县**街**路路口时,被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84mg/100ml,民警带其至平阴县中医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11月18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2±3.9mg/100ml。

2020年11月23日,吴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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