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临沂市沂水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乡**村**号,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大厦**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潍坊高新区健康街潍县中路路口东侧时将其驾驶的车辆停靠路边并在车内睡觉,其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电子档案等;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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