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3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81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李沧区**路由东向西行驶到**路路口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对吴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依法将吴某某带至青岛市第八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吴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9mg/100ml,系醉酒。
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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