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4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山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群众,山西省运城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乡**村**组,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M****6的灰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附近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综改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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