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经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84********,水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武进区**镇**村委**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鲁D****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武进区遥观镇新南村委严庄桥村道西向东行驶至严庄桥附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抽取吴某某体内血样检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4毫克/100毫升。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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