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往平山街道莲花地方向行驶,行驶至平山街道新平大道柏利酒店红绿灯处时被交警平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64mg/100ml。同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传唤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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