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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26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7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LM****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路路段时被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0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99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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