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32分左右,吴某某涉嫌酒后驾驶粤KB****临时号牌小型汽车沿湛江赤坎区海田路从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海田路机电市场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赤坎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吴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3mg/100ml。为了进一步查清其涉嫌的犯罪行为,民警将吴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吴某某血样中测出乙醇浓度为99.1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但鉴于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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