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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粤CDS****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香洲区前河路行驶至交港二路时,被设卡民警拦停查获。经抽取血样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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