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1****号小型汽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西白江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