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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6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1****号小型汽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西白江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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