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29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B****小汽车行驶至S381线花都区花东镇九子村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2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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