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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乡**村**湾,住广州市黄埔区**街**村**街**号**房。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0****号牌小汽车从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路的一家大排挡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出黄埔大道支线东203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6.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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