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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私营企**,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V号牌小型客车在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锦春路口路段临时检查点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时,吴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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