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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0时4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B*****3的宝骏牌小型新能源汽车,经过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吴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96mg/100ml,已超醉酒驾驶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吴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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