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28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横县**镇**路**号,现租住横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V小型轿车从横县横州镇三角坪行驶至横州镇江北大道莲州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依法查获,经当场酒精吹气检测,吴某某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随后,民警将吴某某带至横县**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广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8.5.0mg/100ml。

另查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