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94********,瑶族,大专文化,广西**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百色分公司武装押运员,住乐业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日被乐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8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桂L****7号小型普通客车往体育馆方向行驶,行驶10米后因不胜酒力于车内休息,当时车未熄火,占据车道中间,后被群众举报,经民警对其进行现场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后经提取吴某某血样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21.0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未造成他人损伤,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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