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什邡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什邡市湔氐镇家中饮酒,后于2019年6月3日早晨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成德大道由北向南往成都方向行驶,9时23分许该车行至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成德大道与香城大道西段路口时,被民警检查时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9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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