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3197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7月9日22时20分左右醉酒后驾驶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郫都区郫花路中信大道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挡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1.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经电话通知后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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