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二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正北下街出发,行驶至天府大道锦尚东路附近后,由代驾驾驶上述车辆继续行驶。22时30分许,当行驶至航空路“百安居”附近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终止代驾,由其自行驾驶,沿锦绣大道由高攀路方向往锦华路方向行驶。2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中环路锦绣大道与琉璃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48.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