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5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5********,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镇**社区**组**号,工作单位:无。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9日23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色捷豹牌小型轿车,沿青羊区**道**段由**道路口向**高速**收费站入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道**段由东向西方向距**高速**收费站约10米处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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