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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5****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搭载一人,从本市武侯区肖家河街“三不摆串串店”出发,准备回其位于本市高新区新乐中街的家,当行驶至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与高朋大道交叉路口时, 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6.1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47.4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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