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5********,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9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道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炎黄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96.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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