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四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路**巷**号**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3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3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明水县学行街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黑龙江省民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101.7995mg/100ml。其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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