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定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号**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普定县马官镇**幼儿园因自有的三辆校车不能满足需求,其法人卢某某遂以每月3000余元的工资聘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吴自己牌号为贵G****的非营业小型普通客接送**幼儿园学生,该车未取得校车标牌且核载7人。2019年4月30日,吴某某驾驶该车搭载**幼儿园学生22名、老师刘某某沿普余公路往马官镇马堡村方向行驶,行至普余公路9公里+500米处(马官镇街上)时被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缴纳行政罚款,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真诚悔罪,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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