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00时15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村**号其家中出发至建材路,沿建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昌林路,沿昌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条山农场铁路桥洞附近时,被景泰县公安局芦阳交巡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吴某某涉嫌醉酒驾驶。2020年11月14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检测,送检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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