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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75********,初中文化程度, 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村**社**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锦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59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无号黄色喜力牌二轮摩托车,沿杭锦旗锡尼镇百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杭锦旗实验小学门前路段处时,被杭锦旗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吴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1.91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1.91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小项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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