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U****号小型越野客车上道路行驶,20时57分许途经武义县壶山街道有前线草马湖村村口时与被害人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吴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民警将吴某某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经检验,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向钱某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钱某某对吴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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