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凉州区武南镇青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石村四组路口时,与摩托车乘车人袁某某发生纠纷,后过路群众拨打110报警后被交通民警查获。经甘肃申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6.04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5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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