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0********,汉族,高中文化,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贵FBS***号小型轿车从毕节市七星关城区学院路往麻园路方向行驶,途经麻园路“名仕阁”门口时被民警查获,随后被带至毕节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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