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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三刑不诉〔2020〕34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6233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万年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闽C0J***轻型拦板货车在本市**街道**村停车场倒车时撞到停着的浙G6Z***小型轿车造成车损。对方车主报警,民警即到现场,经呼气测试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精含量114mg/100mL。同日提取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经永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酒精含量1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永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赔偿事故造成的车损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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