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江苏省溧阳市**小区**幢**号楼**室。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22时33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苏D0****小型轿车从本市溧城镇西城花园一区南大门左转弯进入小区时,遇陆某某驾驶苏DX****小型轿车行驶至事发地,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抽取血样后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3毫克/100毫升。经溧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不起诉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赔偿了陆某某轿车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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