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6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沈河区**局**编制,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沈河区**路**号**,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号楼**,系辽A****3号灰色马宝牌小型轿车驾驶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辽A****3灰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至沈阳市浑南区新立堡桥南桥头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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