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顺丰速运**部快递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镇**村**胡同**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镇**小区**-**-**。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冀B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邱柳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韩城镇后城河村西路段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97mg/100ml。
2020年9月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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