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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个体经商。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2****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枣强县大营镇经贸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大营镇前艾小学北口处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9.00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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