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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78********,汉族,中国共产党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住址与户籍所在地相同。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金色“英克莱”牌电动二轮车在**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案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66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送检(2020年1月8日查获)的“英克莱”牌电动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车辆为电动二轮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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