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住衡水市桃城区**号楼**单元**室,群众,个体伸缩缝安装,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D****小型汽车沿衡水市桃城区宁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宁安路宝云街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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