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瀍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41970********,汉族,高中毕业,郑州铁路局**建筑段职工,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路**号楼**门**号,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持C1D驾照,酒后驾驶一辆豫C*****普通两轮摩托车,沿洛阳市环城北路、闸口街行驶,当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闸口街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但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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