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7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住泰安市岱岳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室,中共党员,泰安××职工,非××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沿南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绿地公馆西门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