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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78****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越秀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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