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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5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1********,侗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饮酒后驾驶浙G7****号牌小型汽车上路行驶,20时05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东西大道石上青村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被带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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