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300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住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居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AT****小轿车,从洋浦经济开发区福马特商业广场附近行驶至吉浦路加油站前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吴某某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9.6mg/100ml。经血样鉴定,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全国人口户籍信息、查获到案经过及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16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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