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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51988********,汉族,大学文化,海南省**管理局**大队职员,海南省定安县人,家住海南省定安县**镇**社区**大道**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宿舍**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同事林某某、黄某某等5人于在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一代佳人夜总会唱歌喝酒。次日0时45分许,唱歌喝酒结束后,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6****白色日产牌小轿车载着林某某等三人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椰海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90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依法将吴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吴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6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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