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7********,汉族,高中,务农,出生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该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 月17日20时许,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澄迈县老城镇南海大道香荷荷KTV路段处设卡执勤时,发现一辆由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的琼A1****号小型轿车,因吴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其拦下后对其进行酒精呼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88mg/lOO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澄迈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了血样。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吴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吹式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指认照片、吴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照片、酒精呼气测试照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查询; 

2.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客观上,吴某某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张  澄

                             检察官助理:黄  洪

书  记  员:王思予

2020 年 5月 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