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一刑不诉〔2020〕Z4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以及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居委会**街**房,现住琼海市**镇**路**宿舍**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琼海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朋友在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路昌隆酒店后面姐妹快餐店里吃饭喝酒。当晚21时21分许,吴某某无证驾驶车架号为1090M12********号两轮电驱动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东风路中心市场前路段时,被琼海市公安局民警设卡查获。吴某某在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值为132mg/100ml,后被民警带往琼海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2019年7月24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测,送检吴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10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虽系无证驾驶,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学敏
书 记 员:刘博亚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