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1********,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房,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号**阁**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琼A9****小轿车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一横路“立平野菜谷”与朋友周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吴某某喝了二两白酒。至次日1时45分许,吴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琼A9****小轿车从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国贸大道停车场离开,途经国贸路、龙昆北路,行驶至龙昆北路与滨海立桥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吴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43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吴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的酒精浓度为1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吴 健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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